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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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63 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
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
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
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
    第一級者。
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
    一者。
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
(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
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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