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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65-3 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
,應擇一請領失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之原則,並配合失能、老年及遺屬年金轉銜與年金
    給付及一次給付選擇請領規定,明定符合年金給付條件時,擇一請領相關給付之
    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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