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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65-5 條
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處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
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依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審核保險給付或其他業務之需要,常須洽請相關
    機關協助,爰規定各相關機關提供資料及保險人之資料保護義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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