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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7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
勞工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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