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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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74-2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
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
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
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
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
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
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方便民眾申領老年給付,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請領本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老年
    給付時,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
    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並由他保險人撥還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
三、勞工進出勞動市場頻繁,且國民年金施行後,勞工在勞工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體
    系均有年資,惟勞工可能勞工保險年資較短,無法符合老年年金給付之保險年資
    條件。為確保其老年經濟生活安全,爰於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
    ,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
    領老年年金給付。
四、另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原則,被保險人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
    期間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僅得擇一請領相關保險給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