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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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13 條
本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之勞工,其雇主、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申請投保時
,除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使用政府機關(構)提供之線上申請系
統辦理投保手續者外,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發之下列相關證件影本:
一、工廠:工廠有關登記證明文件。
二、礦場:礦場登記證、採礦或探礦執照。
三、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登記證書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四、交通事業:運輸業許可證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五、公用事業:事業執照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六、公司、行號: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七、私立學校、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漁業、職業
    訓練機構及各業人民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明書。
八、其他各業應檢附執業證照或有關登記、核定或備查證明文件。
投保單位無法取得前項各款規定之證件者,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扣
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或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辦理投保手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5 月 18 日
一、為達到民眾普及利用網路開辦企業之目標,並配合「線上開辦企業無紙化」推動
    措施,於第一項序文增訂使用政府機關(構)提供之線上申請系統辦理投保手續
    者,免附相關證件影本之規定,並酌修第一款及第八款文字,其餘各款未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
一、雇主申請投保時,應檢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有
    關農場之認定證明文件,現行實務上除農場登記證外,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
    之相關證明文件亦屬之。為保障受僱勞工之勞工保險權益,並兼顧實務作業需求
    ,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另考量法規明確性及相關法制體例一致性,酌修第
    一項序文、第一款至第七款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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