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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26 條
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
險人於知悉後應通知原投保單位轉知被保險人限期轉保:
一、所屬投保單位非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
二、本業改變而未轉投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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