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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26-1 條
保險人應至少每三年精算一次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之普通事故保險費率,
每次精算五十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目前法未明定精算頻率,惟過去數年,為適時掌握
    勞保財務狀況,並配合修法或政策擬訂之需要,保險人均不定期辦理精算。為使
    保險人定期辦理精算作業法制化,經參酌公教人員保險法及軍人保險條例等精算
    之相關規定,並配合保險人精算作業實務,爰新增本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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