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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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28-1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保險費,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被保險人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轉保者,轉出單位之保險費計收至轉出前
一日止,轉入單位之保險費自轉入當日起計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查現行勞工保險保險費每月係以三十日計算。實務上有投保單位詢問保險費計算
    之法令依據,爰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增訂第一項。
三、被保險人在有同一隸屬關係之投保單位調動時,其轉出、轉入之效力,自轉保申
    報表送交保險人之當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故轉出單位之保險費
    計收至轉出前一日止;轉入單位之保險費自轉入當日起計收。因實務上有投保單
    位詢問轉保之保險費計收規定,爰增訂第二項,以為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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