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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29 條
保險人每月按投保單位申報之被保險人投保薪資金額,分別計算應繳之保
險費,按期繕具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發或
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保單位繳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
為節能及節省公帑,保險費繳款單採電子化作業,除傳統紙本繳款單外,新增電子繳
款單選項供投保單位選擇,爰參酌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新增繳
款單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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