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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4 條
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依其業務職掌,分別將下列書表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投保薪資統計表。
二、保險給付統計表。
三、保險收支會計報表。
四、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
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時編具總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勞工保險業務監理已改由勞動部辦理;又現行勞工保險係由保
險人辦理保險業務,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故相關業務
書表應分別由各該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爰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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