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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49 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
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但年金給付至遲應於次
月底前發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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