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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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54 條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構)以
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
    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
    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
    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中文譯本。但為英文者,除保險人認有需要外,得予免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
按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所稱駐外機構係包含使領館、代表
處及辦事處,並未包含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爰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
一、考量法制體例一致性,酌修第一項序文。
二、配合雙語國家政策推動,並簡化保險給付申請程序,且現行保險人對於申請保險
    給付之審查作業,已就部分種類英文文件,同意得免附中文譯本,爰增訂第二項
    但書,除保險人認有需要外,得免附中文譯本。爰此,除保險人個案審查所需外
    ,被保險人所附英文文件是否應併附中文譯本之態樣,保險人將於機關網頁或申
    請書表註明,以利被保險人知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