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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58 條
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未
滿十五日者,以普通傷病出院或職業傷病治療終止之翌日起請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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