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6 條
保險人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派員調查有關勞工保險事
項時,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
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得視業務需要委請相關科別之醫師或專家協助之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條說明。
二、保險人改制前依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得視業務需要聘用兼任
    醫師,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施行後,已無聘用兼任
    醫師之法源依據。基於保險人審核各項保險給付,對涉有專業醫理領域之案件,
    尚需委請相關專科醫師提供醫理見解,俾有助保險人執行法定職務之行政目的,
    爰於第二項增訂保險人得與相關科別之醫師或專家簽訂行政契約,以協助審核保
    險給付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