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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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63 條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獲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後,應附於被保險
人病歷備查。其接獲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者,應就申請書證明欄詳細填明
於三日內逕送保險人審核。
保險人對前項住院申請經審定不符職業傷病者,應通知健保署、全民健康
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
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說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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