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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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64 條
被保險人以同一傷病分次住院者,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給付
之膳食費日數,應自其第一次住院之日起,每六個月合併計算。
前項膳食費支付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另定之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
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說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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