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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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78 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符合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五款或第七項者,檢附工作證明文件
    。
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除前項規定之書件外,並應檢附經第五十四條第一
項所列單位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利保險人進行被保險人身分資料審查,比照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
    點第五點第二款之規定,於第二項明定被保險人遷居國外,應檢附經本細則第五
    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單位所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