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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84 條
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
四、支出殯葬費之證明文件。但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
    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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