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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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94 條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經第五十四條
第一項所列單位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每年重新檢送保險
人查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說明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