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95 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十三條之四第一款
、第二款規定停止發給年金給付者,除配偶再婚外,於停止發給原因消滅
後,請領人得重新向保險人提出申請,並由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之
一第二項規定發給;遺屬年金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發給。
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十三條之四第三款
規定停止發給年金給付者,自政府機關媒體異動資料送保險人之當月起停
止發給。
前項所定停止發給原因消滅後,請領人得檢具證明其停止發給原因消滅之
文件向保險人申請,並由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發給
;遺屬年金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發給。
未依前項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向保險人申請者,自政府機關媒體異動資料送
保險人之當月起恢復發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