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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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99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六十
一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七條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
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委託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相關就醫程序係參照
    全民健康保險之規定訂定,爰配合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相
    關規定修正第二項,定明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七條,自一
    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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