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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第 11 條
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時,以申請保險給付之投保單位為計算實績費率之
投保單位,發生疑義時,由保險人依事實認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制定公布,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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