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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第 13 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保
單位之實績費率,以勞工保險保險人通知之一百十一年度勞工保險職業災
害保險實績費率為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本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爰定明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一百十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仍繼續適用勞工保險保險人於一百十年度所通知之一百
    十一年度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