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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民國 87 年 09 月 30 日廢止)
第 10 條
勞保局接受醫療院所特約之申請後,應就其申請文件及醫院評鑑核定名單
等有關資料予以核定其特約類別。當次醫院評鑑後設立之醫院特約類別之
核定,由勞保局依醫院評鑑標準辦理。
勞保局為審核前項資料,得視需要進行實地訪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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