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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民國 87 年 09 月 30 日廢止)
第 13 條
特約住診醫院經評鑑或再評鑑之核定類別與特約類別不同時,勞保局應依
核定類別通知限期修改原合約書之特約類別。特約醫院不同意修改者,視
同解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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