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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民國 87 年 09 月 30 日廢止)
第 16 條
特約醫療院所之醫師執業場所,以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場所為限
。但急救﹑醫療機構間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事先向衛生主管機關報准
者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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