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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民國 87 年 09 月 30 日廢止)
第 18 條
特約醫療院所合約期限為三年,合約期滿後,符合左列條件之一者,得依
本辦法申請續約:
 一 合約期間內未受糾正處分者。
 二 合約期間內曾受糾正處分,經勞保局審查確已改善者。
 三 合約期間內曾受停辦處分,處分期滿後,經勞保局審查確已改善者
   。
基層醫療單位之負責醫師,應於合約期間每年接受至少二十四小時之繼續
教育,始得續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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