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民國 87 年 09 月 30 日廢止)
第 19 條
特約醫療院所之醫事人員及主要醫療設施如有變動,應於三十日內憑地方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證明向勞保局辦理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者,
勞保局得查明事實重新核定其特約類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