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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民國 87 年 09 月 30 日廢止)
第 19 條
特約醫療院所之醫事人員及主要醫療設施如有變動,應於三十日內憑地方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證明向勞保局辦理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者, 勞保局得查明事實重新核定其特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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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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