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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民國 87 年 09 月 30 日廢止)
第 7 條
凡在同一院轄市﹑省轄市或縣轄市開業六個月以上,或在鄉﹑鎮開業之私
立醫療院所,得為特約門診醫療院所之申請。
前項開業期間之起算,依其同一負責醫師開業執照頒發日期為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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