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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6 條
特約醫療院所申報診療費用平均未超過一定金額者,得不經審查。
前項一定金額,由勞保局參酌實際情形訂定並每年檢討一次。
勞保局得訂定特約醫療院所免審要件,對醫務管理及申報作業等良好者,
其診療費用得不經審查。但發現有異常時,勞保局應即恢復審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