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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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第 11 條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數額,應按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由
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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