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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第 8 條
本基金運用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之
國外投資比率,不得超過本基金總額百分之六十。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6 月 17 日
有鑑於國外金融市場相較國內更多元化,且具有分散投資風險及提升資產配置效率等
效果,經勞工保險局評估有提高國外投資比率之需要。乃參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之四規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
以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九條規定國外投資上限亦為百分之四十
五,爰修正勞工保險基金運用於國外投資比率上限,由現行之百分之三十五提高為百
分之四十五。
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一、參考新制勞退基金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均未有國外投資比率上限之規定,且
    現行本基金國外投資比率上限規定相對較為保守,恐將侷限其資產配置,而影響
    基金績效,爰將國外投資上限由現行百分之四十五提高為百分之五十,俾利全球
    投資佈局,提升基金收益。
二、另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增列可投資國外土地、房屋及其開發與建設
    ,爰將該款投資國外部分納入國外投資比率上限控管。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勞工保險條例所成立之勞工保險基金以追求中長期穩定收益為目標,為穩定基金長期
收益,在兼顧投資收益並有效分散風險下,參考資產配置模擬管理系統設算,修正國
外投資比率在百分之六十範圍內,以增加運用彈性,分散國內單一市場風險,提升基
金運用收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