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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第 14 條
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
設備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雇主所提供設施,其範圍包
    含該設施之必要器材等設備,故其設備缺陷所致事故,應屬本條得視為職業傷害
    之範圍,為使保險人於實務認定有所遵循,爰修正本條文字,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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