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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第 23 條
保險人為審核職業傷病認有必要時,得依下列方式,進行調查:
一、實地訪查。
二、向醫事服務機構調閱被保險人病歷。
三、洽詢被保險人主治醫師或保險人特約專科醫師提供之醫理意見。
四、洽請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之醫療機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提供
    職業病評估之專業意見。
五、向機關、團體、法人或個人洽調必要之資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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