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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第 4 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
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視為職業傷害。
前項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直接往返學校與
勞動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一、為明確規範本法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之場所範圍,參酌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於勞
    動場所、工作場所及作業場所之定義,為使本條所定被保險人上、下班往返日常
    居住處所及提供勞務場所之範圍明確,爰將就業場所修正為勞動場所。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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