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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第 6 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工作場所設施、設備或管理之缺陷發生事故
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於作業開始前,在等候中。
二、於作業時間中斷或休息中。
三、於作業終了後,經雇主核准利用工作場所設施或設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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