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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第 8 條
被保險人於緊急情況下,臨時從事其他工作,該項工作如為雇主期待其僱
用勞工所應為之行為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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