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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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4 條
申請繼續加保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繼續加保申請書。
二、裁減資遣證明文件、地方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或協商紀錄影本。但原
    投保單位因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結束營業者,得檢附結
    束營業相關證明文件代之。
無法取得前項第二款但書所定結束營業相關證明者,由保險人依事實認定
之。
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逕向保險人申請繼續加保者,除第一項書件外,應一
併檢具投保申請書及委託轉帳代繳保險費約定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
一、第一項分款定明申請繼續加保者應備具之書件,並將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整
    併移列至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文字酌作修正。
二、逕向保險人申請繼續加保者,現行實務須以本人為投保單位,除繼續加保申請書
    及裁減資遣相關證明文件外,應另檢具投保申請書「被裁減資遣員工專用」申請
    成立投保單位。另為利被保險人繳交保險費及避免遺忘致遭退保,配合實務作業
    定明應一併檢附委託轉帳代繳保險費約定書,爰新增第三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