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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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 條
繼續加保者再從事工作,並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之加保資格,
不得依本辦法繼續加保。
繼續加保者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不得依本辦法繼續加保
,其保險效力至轉參加之前一日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辦法係考量年資較長之中高年齡被保險人因受投保單位裁減資遣後,再就業困
    難而影響老年給付權益,所提供之繼續加保管道。惟繼續加保者如已再從事工作
    ,並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之加保資格,應由所屬投保單位依本條例相
    關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不得再依本辦法繼續加保,爰參照職業災害勞工醫療
    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查公務人員保險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業已合併為公教人員保險,爰酌修第二項
    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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