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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第 13 條
審議會以半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條次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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