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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第 6 條
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者,應由其法定代
理人或輔助人代理申請。
投保單位得依所屬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之請求為其辦理申
請手續,並不得違背其意思。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條次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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