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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民國 92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第 18 條
申請人申請失業給付時,得檢附本人名義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申請以轉帳方式請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