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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民國 92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第 2 條
失業給付以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與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
第二款規定之本國籍被保險人為給付適用對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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