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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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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依前點免執行之罰鍰數額,勞保局應於年度終了前,編製彙總表並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部備查。
      前項彙總表應由勞保局相關組室主管審核並經稽核單位查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