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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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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勞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
    應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
    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文到翌日起十五
    日內繳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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