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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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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勞保局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需查對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
    作紀錄及薪資帳冊時,投保單位拒不出示者,應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
    第四項規定,按下列基準處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文到翌日起十五
    日內繳納。
(一)第一次拒不出示者,處新臺幣六千元。
(二)第二次拒不出示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第三次以上拒不出示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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