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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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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未依限繳納者,經書面催告送達,無故逾三十
    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受處分對象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完納罰鍰金額者,得以書面釋明理由
    向勞保局申請分期繳納;其分期繳納作業規定由勞保局另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