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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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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有第三點情事經移送強制執行後,仍不投保者,每違反一次提高其罰
    鍰金額一百元,最高以五百元為限。
    有第四點情事經移送強制執行後,仍不依規定辦理者,依本條例第七
    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以罰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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