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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廢止)
第 7 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職業訓練,本於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
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與原任及希望工作性質之教育、訓練、專長等不同或不相似。
二、職業訓練開訓日逾三個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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